其實陳明文的300萬事件不是被判無罪,而是「不起訴」,不起訴書是不會放在網路上的,不然我真的很想看看不起訴書上到底是如何畫虎爛的。
台灣為了防制洗錢,所以一次提領50萬以上的金額是需要通報的,如果你有正大光明的理由要領這麼多錢,那通常都是直接申報,反正沒差嘛,而很多錢的用途是不能搬上檯面的,為了迴避這個通報制度,這些人都會採分次提領的方式,一次30萬、40萬這樣領出來。
陳明文不起訴的新聞,檢察官自己也提到了陳明文是合法、分次,30、40萬這樣從戶頭領錢出來的,順道一提檢察官在講這話時有點結巴。
連我這樣的市井小民都覺得這種為了迴避通報而分次領錢,有夠他媽可疑,身經百戰的檢察官會沒發現,這說不過去吧?
如果真如陳明文所說的什麼投資兒子事業這種正當理由,那有什麼必要那麼麻煩分次提領,一次拿300萬出來就好啦!
疑點一,為何父子都有帳戶,卻不用帳戶轉帳而用現金,難不成是想省轉帳手續費?
疑點二,就是我剛剛所說,這種分次提領法,很難不讓人聯想到規避洗錢防制的通報下限五十萬。
疑點三,新聞有提到,為何陳明文會輕易挪用本來是要付裝潢工程款的資金給兒子?
疑點四,用五個月的時間分12次把300萬領出來放家裡,這舉動正常人應該不會做,幾百萬現金放在家裡晚上睡得著嗎,還是就是因為這五個月都沒睡好,高鐵上才睡著了?
疑點五,有人會分次提領三四十萬的現金,就為了付五六個月後的裝潢工程款嗎,講出去誰信啊?
剛才我講的疑點還只是我看黨報自由時報就能想出來的,這已經是「抹粉」後的報導了,真實情況一定更多疑點,嘉義地檢署竟然還能寫得出不起訴書,據說這個不起訴書有50頁之多,我真的很好奇檢察官要怎麼解釋這些疑點。
我以前以為「嘉義王陳明文」這稱號是開玩笑的,想不到真心不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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